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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借贷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国际贸易融资。
融资方式
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银行承兑、信用证授信额度、进口押汇、买方远期信用证、信托收据、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
(一)信用证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packingloan)是出口地银行给出口商提供的,以后者的正在打包待运的出口货物及正本信用证(如果有的话)为抵押的,用于打包放款申请书上规定用途的专用贷款。办理这种贷款,多是在信用证项下,有时也用于托收项下,并且多是以另立专门户头由出口商陆续支取的方式来办理借贷,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可见,打包贷款是银行对出口商装运前的融资。
贷款银行通过审查销售合同,了解出口商资信,要求其经营良好,履约能力较好,能够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交货任务。还要通过审查信用证,了解信用证的使用方式,最好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或是指定议付行的信用证时,被指定的议付行应是贷款银行。
打包放款的货币,一般以人民币为主。特殊情况下,如需支付外汇运费,也可通融发放少量外汇打包放款,贷放金额是信用证总金额的40%~80%,贷款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
申请打包放款的出口商必须将信用证项下单据交给贷款银行做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贷款银行即从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金额中扣还打包放款本息和其他费用,如有还款不足部分,由贷款银行从出口商的存款账户划付归还贷款。
打包放款也有一定的风险,出现下列不正常情况时,将会妨碍打包放款的按期归还:
(1)出口商获得打包放款后,不装运货物,不交来单据,不使用信用证,致使打包放款长期得不到还款。
(2)出口商获得打包放款后,如系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出口商有可能将单据和副本信用证提交其他银行请求议付,而其他银行迁就出口商,不正当地凭副本信用证予以议付,致使打包放款长期得不到归还。
(3)提交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而使打包放款不能归还。为了抵御上述风险,可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申明,如果打包贷款逾期不还,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其他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收妥结汇货款或其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以补偿打包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损失。
(二)出口押汇
1.出口押汇(outward documentary bill purchased)即在途货物抵押贷款,指出口地银行给出口商提供的,以后者的装船提单/CTD及汇票(如果带汇票的话)的转让或抵押为条件的,用于偿还前期贷款的专用贷款。它又分为净额押汇和部分押汇两种不同形式,净额押汇是指银行将信用证项下货款或托收货款在预先扣除利息和押汇费用之后的净额垫付给出口商的押汇行为,多用于议付信用证项下,此时,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的话,则出口商出具汇票时须为议付行为汇票收款人或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议付行。这里顺便介绍一下所谓议付的概念。议付是商业活动中,后手出于善意,向前手支付对价受让其单据及/或票据,或者是向前手提供贷款而以其单据及/或票据为抵押等保留追索权的融资行为的统称。显然,押汇、押款和我们下面将要述及的贴现等行为均属于议付行为;部分押汇则是指银行只垫付部分信用证项下货款或托收货款给出口商的押汇行为,即按汇票或发票金额的50%~80%向出口商提供质押信贷,多用于信用证的局外议付或D/P托收项下,此时,如果有汇票的话,则出口商须将?[票作成质押背书抵押给押汇银行。
银行在托收项下叙做出口押汇当十分谨慎,应仅限于D/P交单条件,并尽量不做“净额押汇”而采取“部分押汇”;应了解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以防托收失败时难以追索);应了解这笔贸易的销售情况、进VI商资信和进口地政局等是否良好。
(三)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指出口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扣除贴现息之后的净额受让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汇票,这种融资方式就叫票据贴现(discount)。一般来说,银行只贴现经过高资信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并且其贴现息利率的高低也与汇票承兑人资信的高低有关,汇票承兑人的资信越高/低,贴现率越低/高。
远期票据通常为银行票据或有银行信用担保的商业票据。由于这类票据的可靠性和流通性较强,所以容易被银行接受。短期贸易融资项下的贴现业务通常限于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已承兑汇票和跟单托收项下已加具保付签字的远期汇票,即在付款人承兑远期商业汇票的同时,由其往来银行在汇票上加具保付签字,对已承兑汇票的到期付款负担保责任。这种采用保付承兑方式的托收汇票实质上等同于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同样带有银行的信用保证。如果出口商能够提交出口信用险保单作为抵押,银行也可以对承兑交单托收(D/A)项下的已承兑远期汇票叙做贴现,但出口商也必须作出与出口托收押汇情况相同的履约保证,以免发生呆、坏账时索赔落空。由于银行对托收项下远期票据叙做贴现的业务风险较大,所以贴现率稍高于信用证项下远期票据的贴现率。
出口商要求叙做贴现时,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银行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的贴现率和融资期限对已承兑远期票据叙做贴现,将扣除贴现息后的票款付给出口商。银行待汇票到期时,用收回的货款冲销垫款。如发生付款人迟付现象,贴现银行有权向出口商追收迟付利息;如发生拒付,贴现银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垫款及迟付利息。
(四)银行承兑
1.为出口商承兑信用额度(1ine of acceptance credit for exporter)指托收项下出口地银行为出口商承兑其出具的融资汇票,或者是卖方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行(开证行或代付行)为出口商承兑其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等融通行为。这里所谓的“融资汇票”,是指出口商在托收货款时,用在途货物提单及商业汇票作抵押,专为融资而开立的一张以托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其金额须低于托收金额,付款期限则须迟于托收款的预计收妥期限,此汇票经托收行承兑后即可向贴现市场贴现以得到资金融通。托收行作为融资汇票的承兑人,将来以收到的托收款项来偿还融资汇票的票款,在汇票到期时付款给持票人收回该融资汇票。
2.为进口商承兑信用额度(1ine of acceptance credit for importer)指托收项下进口地银行为进口商承兑其出具的融资汇票,或者是买方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为进口商承兑其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汇票等融通行为。这里所谓的“融资汇票”,是指进口商在托收提示时,用货物作抵押,专为融资而开立的一张以协议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其金额与付款期限须依“协议”要求),此汇票经协议银行承兑后即可向贴现市场贴现以便付款赎单。进口商待融资汇票到期时再把票款偿付给承兑银行,由后者付款给持票人收回该融资汇票。
(五)信用证授信额度
信用证授信额度是进口地银行不收取开证保证金而是通过控制客户融资额度的方式来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融资形式。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普遍使用的结算方式。它的主要作用是通过银行作为信用中介人,来调解和消除买卖双方之间的互不信任心理(有关信用证结算的内容详见本书第五章)。由于开证银行代进口商承担了有条件的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提交了严格相符的全套单据,便可保证收回货款。因此,银行均把开立信用证视为一种授信业务。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必须向银行提供保证金、抵押品或担保书后,银行才会考虑为该进口商开出信用证。为方便业务,对一些资信较好、有一定清偿能力的客户,银行通常根据客户所提供抵押品的数量和质量及其资信状况,核定一个相应的开证授信额度(1imits for Issuing letter of credit),供客户循环使用,客户在额度内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免收或减收保证金。